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四日
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的质量和特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保护范围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137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城区香山乡、兴仁镇、常乐镇、永康镇,中宁县鸣沙镇、恩和镇、喊叫水乡、白马乡和海原县高崖乡、关桥乡,共10个镇(乡)的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是指产自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其品质、特色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获准使用,并加贴“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专用标志的西瓜。
第五条 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品种为:“金城5号”等中晚熟品种。
第六条 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已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中卫市人民政府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同时,鼓励生产、经销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宁夏中卫香山硒砂瓜专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