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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威海市区媒体发布五类广告实行联合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威海市区媒体发布五类广告实行联合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8〕34号)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媒体广告发布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对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媒体发布的五类广告实行联合审查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审查备案的内容
  联合审查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医学美容等五类广告。重点审查纠正下列广告行为:在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医疗广告宣传保证疗效;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随意增加或更改批准文件内容,广告中出现“根治”、“铲除”、“攻克”等非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违规发布治疗性功能障碍等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夸大产品功能,把其混同为药品或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未取得有效的广告审查文件,篡改广告审查文件或使用过期、失效、撤销的广告审查文件发布广告等。
  二、联合审查备案工作部门及职责
  联合审查备案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威海日报社、市广电局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主要负责联合审查备案工作部门间的协调、联络工作;对审查备案后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监管;对违法违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进行查处;定期汇总相关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和有关部门通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前,对广告批准文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及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对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进行审查。
  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在医疗、医学美容广告发布前,对其有关批准、证明文件(包括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进行审查;参与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
  威海日报社、市广电局主要负责对所属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进行自律管理,监督其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督促指导所属媒体广告经营单位按要求对五类广告发布前送审备案,并按审查备案后的内容播放、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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