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真减实放的原则。凡是县(市)政府能够自主决定、自行审批的权限,可下放、委托或授权县(市)政府审批;凡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与现阶段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权限,原则上都要取消和下放。
(二)强化服务的原则。减权放权必须有利于项目建设,有利于县域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民生行动计划的落实,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对社会实施直接管理的行政审批权限,要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县(市);对附加在法定许可项目上的前置审批事项,要尽可能地取消,最大限度地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凡属取消和下放的权限,连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权,同时取消和下放,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四)依法推进的原则。减少、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要依据《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五、工作标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准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和省里已明确取消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属国家部委和省里设立、现在尚未明确取消的,可采取“暂停执行”的方式处理。
(二)对制定年代久远,已经过时或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行政审批权限和项目,采取“取消”或“暂停执行”的方式处理。
(三)凡属其他同类城市已取消、下放或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可比照办理,能取消的取消,可下放的下放,该调整的调整。
(四)我市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单位)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前置审批性事项,原则上取消。
(五)基层和审批对象强烈要求下放,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不能由县(市)审批的权限,要全部下放。
(六)国家和省继续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凡可以在县(市)审批的,原则上下放到基层政府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可采取“委托”、“授权”等方式下放到县(市)。省政府已明确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下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