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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制定的《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号)精神,更好地实施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确保扶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助对象、发放标准

  (一)扶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和三级以上)。

  扶助对象实行属地管理,在户籍所在地申报,由当地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在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加强领导,搞好宣传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周密安排,加强协调,认真实施,确保扶助工作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宣传媒体,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宣传,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并设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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