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森林防火宣传制度。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在进入林区的醒目位置设置森林防火固定宣传、警示标志或刷写、悬挂标语,组织人员深入林区巡回宣传,发放宣传单;气象部门要每日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新闻单位要把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作为政府公益事业,及时播发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播发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宣传标语,增强全民防火意识;交通、旅游部门要对在林区从事客、货运输的业主、司乘人员、导游和旅(游)客,进行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禁止在林区随意丢弃火种;教育部门要在学校安排森林防火安全课,普及安全防火、避火知识,扩大森林防火知识覆盖面。
(二)建立森林防火安全督查、分片包干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进行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包市区、镇(街道办事处)和防火重点单位,经常深入责任区,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落实到部门、单位、人员,落实到每个山头地块。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干部要实行包村、包林地、包坟头,关键时段蹲点守护。市区之间、镇(街道办事处)之间的交界林区,要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和其他有林单位要建立毗邻地区森林防火联防组织。联防组织应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定期召开会议,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建立墓区规范管理制度。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坟墓进行全面清理和登记造册,逐户签订防火保证书,增强管理和监控能力。民政部门要加快殡葬改革步伐,在镇(街道办事处)、村规划建设一批公益性公墓,逐步推行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大力倡导鲜花祭祖等文明祭奠方式。镇(街道办事处)、村要利用荒山脊地,划定固定山场,集中埋葬,并平放墓碑;对原有旧坟要逐步迁移到集中坟山或公益性公墓;在相对集中的坟山、坟场入山道口设立焚烧池,规范祭奠焚烧行为。
(四)建立健全资金保障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政府安排的防火扑火经费,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和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保证各级投入的森林防火资金足额到位,充分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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