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长府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长春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次公布后的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是长春市市区(双阳区、其它区的米沙子镇、万宝镇、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合隆镇除外)。
二、依法界定耕地平均年产值。本通知所称耕地是指旱田、水田和菜田。耕地的平均年产值是市区前三年耕地农业产值的平均值。
三、合理确定耕地平均年产值标准。旱田每平方米年产值为1.5元,水田每平方米年产值为2.2元。综合考虑市区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市区菜田划分为三类区位,即: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9年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城市规划区200平方公里(兴隆、净月、富锋三个分团除外)以内为一类区位,一类区位以外至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为二类区位,绕城高速公路以外为三类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