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公务员个人医疗账户过渡性补助政策实行时间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潭政发〔200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公务员个人医疗账户过渡性补助政策实行时间延长至2010年,经费仍由各单位自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