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湘潭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美化城市空间,提高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湘潭,争创国家园林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作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发动群众,充分挖掘湘潭伟人故里、历史名城的浓厚文化底蕴,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打造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为目的,以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公园、游园、景观道为重点,大力推进中心城区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发展,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把我市建成绿地总量适宜、分布均衡、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特色鲜明的国家园林城市。
二、创建目标
2007年力争将湘潭建成“国家园林城市”,全面达到或超过各项创建指标,即建城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6%,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组织领导、管理制度、景观保护、绿化设计、园林建设、生态环境、市政设施等指标达到建设部规定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要求。
三、主要任务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中心城区为创建重点,突出抓好五大工程:
(一)管理制度完善工程
1.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牢固树立“规划建绿”概念,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先进性和超前性,认真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遥感航测及相关资料编辑等工作。《湘潭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我市进行绿化建设的基本依据和蓝图,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2.实行“绿线”制度。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湘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并颁布实施,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遵守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进行商业开发。在城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限期迁出。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加盖“湘潭市城市园林绿化审批专用章”。工程施工验收时,必须将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验收,验收达到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加盖“湘潭市城市园林绿化合格专用章”后,工程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