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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补偿性支出
  1.土地收购、收回和置换时发生的各种依法应补偿的费用。
  2.因征收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
  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冲减开发费用。
  (二)开发性支出
  土地前期开发过程中,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平整场地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的费用。
  (三)土地征收储备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支出,如征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防洪保安基金、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以及为征收、开发出让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
  1.用于拟储备土地的可行性研究费、规划咨询费、勘探设计费、测量费及土地评估费、广告宣传费等;
  2.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过程中委托评估、代理、公证、审计、法律及其他中介机构而支付的费用;
  3.土地储备供应过程中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中所发生的委托费用;
  4.经市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支出。
  (五)市财政部门按每宗土地核实经营成本费用,按年度核算土地经营收益。
  第十条 土地经营成本实行宗地申报制度。市土地经营单位提供的项目经营成本预算清单,经市财政、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投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审核后,作为土地经营成本费用控制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支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收入不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等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2002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制发的《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潭政发〔2002〕2号和2003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潭政办发〔2003〕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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