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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限额医疗费用补助
  1.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自然分娩的产妇、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门诊接受全程规范化疗的肺结核病人、因被动物咬伤在市内定点预防接种门诊(点)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注射者实行医疗费用限额补助。
  2. 意外伤害限额补助。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居(村)民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在意外伤害事件中,本人无违规、违法行为,且无他方责任,无他方承担医药费用的,由本人出具书面报告,证明人签字证明,村(居)委会、街道、乡镇审核,经区合管办审批,按住院补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但其最高封顶线应低于因病住院补助封顶线的10%。
  (四)各种医疗费用补助,其使用药物必须在《湘潭市城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另行制定)以内。否则不予补助。
  下列费用不属于市城区合作医疗补助范围:
  1. 伙食费、救护车费、输血费(不含急性失血性休克病人及HB≤3克重度贫血患者的输血)、交通费、住宿费、陪护、会诊费(不含院内会诊)、营养费、空调费、保温箱费、配镜费、材料费(不含收费标准中已包含的一次性材料和手术必须材料)等费用;
  2. 用于气功治疗的费用和各种磁疗、理疗用品和康复保健费用;
  3. 各种美容、残疾矫形、龋齿整复、镶配义齿、人工器官置换、健美的费用;
  4. 打架斗殴、性病、酗酒、自残、自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 有责任方交通事故发生的治疗费用;
  6. 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7. 各定点医院对外承包和在院外设立的门诊部等医疗网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 自行转诊所用费用以及非急诊未在定点医院就医的费用;
  9. 高级病房住院费用及超过普通病房的费用;
  10. 非特殊病例未在指定的医院就诊、住院的医药费用;
  11. 有冒名或挂名住院等欺骗行为的;
  12. 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暴发性集体中毒事件、流行性传染病造成大面积人群患病所产生的应急费用。
  (五)划定起付线、补助比例、封顶线和限额补助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合管办按医院等级制定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起付线、补助比例、封顶线和限额补助金额等实施细则。各区制定的实施细则经市合管办审核同意后实施。
  (六)鼓励市城区居(村)民连续参加合作医疗。第一年度参加了合作医疗的家庭当年未发生各类补助,第二年度又继续参加合作医疗的,在第二年度中该户成员因住院治疗发生的第一例第一次补助,在相应的补助比例基础上增加5%的补助比例。连续参加三年(含三年)以上,两年未发生各类补助的,每增加一年可以再递增1%的补助比例,增加的补助比例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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