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成为当地幼儿教育的“师资培训基地、教育研究基地和教育科学实验基地”。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市、县(市)区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18.发挥教育学院、职校和县(市)区进修学校培训幼师的功能。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招生规模;结合幼儿教育改革的实际,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与幼儿教育实践。
19.幼儿园要建立与幼儿园教育改革相适应的园本教研、园本培训制度,促进幼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要鼓励教师立足保育、教育实践,积极投身教研教改,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0.要制订幼儿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幼师培训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财政扶持、社会力量募捐等途径解决,并根据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鼓励幼儿教师通过自考、函授等途径进行自我提高,到2010年,幼儿教师学历均达大专以上。同时,在培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表彰优秀教师等方面将幼儿教师纳入基础教育系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对待。
21.要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要抓住农村小学教师富余的机遇,选拔一批具备弹唱跳画等技能技巧的老师经过培训充实到农村幼师队伍。要妥善解决好学历及素质达不到规定要求而予以清退的幼儿教师的问题。
22.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要求,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采取合同管理。幼儿园的举办单位要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