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公安部门要按规定履行幼儿园的安全教育职责,及时了解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和监督幼儿园做好消防、交通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幼儿园处理突发事件。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5.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镇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6.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班)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置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7.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实现办园主体多元化。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注册由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依据《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
幼儿园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权利。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8.从2007年9月1日起,全市城区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再附设学前班,不得举办不符合《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和《
幼儿园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幼儿园,更不得把入学前班与其小学入学挂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定期清理整顿,确保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