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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职务消费的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岗位发生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当年薪酬。
  同时担任多家企业负责人的,只能在一家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市国资委批准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酬、符合国家规定和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对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实行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本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情况,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借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超提、超发工资的,除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外,酌情扣发其绩效薪酬;
  (三)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除依法处理外,取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酬。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酬。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在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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