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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确定,应采取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差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的80%。
  第八条 绩效薪酬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确定。绩效薪酬的计算公式如下:
  绩效薪酬=绩效薪酬调节系数×基薪×[(考核分数-80)/20]
  其中:绩效薪酬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1~5,主要考虑企业的资产规模、利润总额、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4倍。
  第十条 因主辅分离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数据在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实行“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以经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情况作为兑现薪酬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列入企业成本,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酬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作为风险抵押金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风险抵押金由企业设立专账管理,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按规定上缴。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市国资委在对其审核后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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