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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6号)和省政府法制办于2007年5月10日召开的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会议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包括:现行655件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155件省政府规章。
  二、清理原则
  行政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抵触,或者已被新法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规、规章的少数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清理人员。全市清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做好清理工作;要明确清理机构和清理人员并确定一名联络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督促落实清理工作责任,清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清理工作。
  2. 广泛听取意见,实行“开门”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使清理工作收到实效;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3. 认真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组织力量对列入目录的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存在法律冲突的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研究,建议废止、宣布失效、修改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应当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国务院部门规章清理建议表》报市政府法制办;对省政府规章应逐件清理,提出继续有效、建议废止、建议宣布失效、建议修改的意见,并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报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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