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的规定
为建立健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包括:本级财政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等。
严格审批没有财政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减少财政兜底的范围。对没有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不予立项。
二、财政基本建设支出范围包括: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支出;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建设投资支出。
三、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末根据国家产业结构和行业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市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财力的可能确定本级基本建设支出的控制数并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的本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编列。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要列明所有来源。
四、市政府负责市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安排与执行,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负责。市发改委根据财政部门对财政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审批意见批准立项,市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严格按程序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加强财政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监督管理。
五、凡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均要实行政府采购。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对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六、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预算管理,对超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其资金缺口一律自行解决,财政不予安排。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中,要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市财政部门要负责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等的评审工作,及时批复财政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