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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6.2 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组织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工作所需要求。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跨区增援。
  调动驻潭部队,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湘潭军分区司令部或有关部队后调动。调动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出指令调动。
  6.3 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卫生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
  6.4 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市性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控,必要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援助。县(市)区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市申请援助。
  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市和重点森林火险县(市)区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100万元的储备库。有林地区的县(市)区和林场(采育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驻潭部队、武警和民兵应急分队,由驻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器材。
  6.5 经费保障
  处置较大以上(含较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湘潭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6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卫星遥控监测、人工增雨等气象服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充分发挥专家组的重要作用,确保森林防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要加强林火卫星监测系统(RS)、林火地理信息系统(GlS)、扑火队员跟踪定位系统(GPS)、火场气象服务系统等的科研成果的应用与配备。及时更新森林防火、扑火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与设备,实现森林防火决策与指挥的智能化、数据化。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原则上每3年举行一次预案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质量。
  7.2 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公民森林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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