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跨部门时,相关部门同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应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市行政区域时,报省人民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并在其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应急处置。
4.7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要求,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扑火应急行动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5.1.1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妥善解决因扑救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在森林火灾扑救中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规定办理追认烈士手续。
5.1.2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1.3 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5.2 总结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扑火应急工作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找出森林火灾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有关较重、严重、特别严重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充分使用湖南省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必需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发挥森林防火专业网络系统作用;同时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并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