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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现场督导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深入火灾现场一线, 检查监督落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对扑救火灾指示精神的有关情况;在火灾现场协调设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扑救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综合调度组:由市林业局、湘潭军分区司令部、市公安局、武警湘潭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经委、市广电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灾现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落实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灾现场监测及部门间配合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后勤保障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协调公路、铁路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协调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调伤员救治、灾民安全转移、救援物资筹措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组织力量开展火案侦破。
  技术咨询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专家组成。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情况、火灾现场气象趋势等,负责对火灾现场态势及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评估,为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提供技术咨询。同时加强与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扑火前线指挥部以及市专门工作组的联系,密切关注火灾应急救援的发展态势,每1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
  4.2.3 II级、I级森林火灾:发生II级、I级森林火灾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迅速核实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同时向市人民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必要时,请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启动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接受省、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落实扑火救灾具体工作。
  4.3 火情报告
  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报警电话为:8222899。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在省森林防火网络上反馈)。森林防火期内,各县(市)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天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
  一般火情,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现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市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7)县(市)区行政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8)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所有森林火灾信息综合报送均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函〔2007〕38号)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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