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预防预警机制
3.1 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防火工作检查监督,消除各项森林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组织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在重点林区和重要防火部位设置瞭望台和监测设施,安排专人监测森林火情,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3.2 火险预测预报
乡镇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信息;设立专门机构并组织专门人员观察掌握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建立森林火险定期会商机制,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1 IV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3.3.2 Ⅲ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的时期。
3.3.3 II级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
3.3.4 I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地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区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提出预警级别,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向社会发布。其中Ⅲ、Ⅱ级、I级预警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本地区降水及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发布森林火灾预警,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IV级预警:县(市)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信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3.4.2 Ⅲ级预警:在保持IV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4.3 II级预警:在保持Ⅲ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联系的森林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灾的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