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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3)各尽其职,协调配合。市森林防火相关部门既要各尽其责,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有效的应急反应。
  (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各级政府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和落实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工作准备、队伍准备、物资与资金准备,必要时,可依法动员和组织各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湘潭军分区参谋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经委、市气象局、市广电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林业局、市消防支队、武警湘潭市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市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森林防火中长期规划,安排森林防火年度工作;对全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湘潭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湘潭市支队、市消防支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省、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2.2.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督促落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指导、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值班调度,汇总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协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防范与处置工作,承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湘潭军分区司令部: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组织森林防火民兵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发生较重、严重、特别严重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协调驻潭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扑火救灾工作;是保障措施中队伍保障的牵头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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