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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市普查机构将组织对各县(市)、区普查质量进行检查、审核、监控和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
  2008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完成数据录入并将原始数据报送市普查工作办公室,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
  (2)汇总阶段(2008.5-2008.6)
  2008年6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和汇总,报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配合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基本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3)报告编制阶段(2008.7-2008.12)
  县(市)、区普查办公室对汇总数据进行校核、加工、分析, 最终由市普查办公室形成总体报告。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
  (1)市、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汇总,建立和完善市、各县(市、区)污染源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发布普查结果,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2)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召开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大会。
  七、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统计局、农业局、农业机械局、林牧渔业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宣传组、后勤组,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实施、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保障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徐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根据国家、省的总体方案,组织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相关的实施细则及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负责污染源普查经费的落实、使用以及普查后勤保障工作。
  4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质量控制和验收。
  5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相关软件的运用和数据库的建设,组织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6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污染源普查报告,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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