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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和“土地执法模范镇(办事处)”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和“土地执法模范镇(办事处)”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和“土地执法模范镇(办事处)”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和
“土地执法模范镇(办事处)”活动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2008年4月)

  为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开展2008年度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活动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6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肃责任追究的意见》(徐委发〔2008〕4号)要求,强化土地执法,规范用地行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土地执法模范镇(办事处)”活动。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单位创建活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保护土地资源,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去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全面履行土地执法监察职能、预防并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规范执法监察行为等仍需进一步加强。各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开展创建活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更加自觉地遵守和模范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
  二、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目标,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紧密结合“五五”普法教育,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法规政策,促进依法规范管地用地,全面完成各项土地管理目标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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