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限于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并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城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前提下,多余的房源,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提升住房使用功能,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坚持政府引导、单位负责,并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相结合,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作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集体宿舍,集体宿舍不得向社会出租或出售。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优惠政策。一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益项目拆迁安置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能免除的收费项目由政府向社会予以公布。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三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政府负担,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或捐款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公益项目拆迁安置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