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
江苏省邮政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6号)等文件精神,发挥邮政业为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徐州邮政业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邮政网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1、在城市整体规划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将邮政专业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牵头,结合国家邮政局颁布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组织市、县(市、区)规划部门编制市、县、镇邮政网点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市、县(市、区)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同时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根据邮政发展专项规划要求,国土部门要将邮政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未来发展用地规划中。
2、在邮政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邮政、规划、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要及时沟通发展专项规划用地计划,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予以办理划拨使用手续。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核城镇建设和居民小区建设时,要将邮政基础设施用地纳入规划图中,并用红线予以标注,保障专地专用;城镇改造和小区出新设计人口达到3万人时,应规划一处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平面)的邮政服务网点,新开发的城(镇)区邮政网点间的设置距离不应大于15KM,以保障居民享受邮政通信服务的权利。
3、各类城镇、城市发展规划审核后,在邮政基础设施建设上可由邮政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也可由开发商统一组织实施,但开发商应以不高于建设成本价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
二、妥善处理邮政网点拆迁补偿问题
1、因市政建设和开发需要拆迁的邮政局所,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原则上应在原地重建,重建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异地重建时,应确保邮政基础设施面积不减少,对新建局所面积不超出原局所面积的,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超出面积部分应按成本价由邮政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