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能源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二)服务业统计的范围
  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行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法人单位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三)服务业统计的内容   根据全市服务业综合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逐步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全面系统地反映服务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等方面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主要包括收入、分配、资产、人员等统计指标。
  (四)服务业统计的方法
  服务业统计采用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与科学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对规模以上企业(单位)、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定期全面报表调查方法直接取得;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部门系统外企业(单位)和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科学推算等多种调查方法推算取得。服务业统计调查报送频率按季上报。各部门服务业调查制度和方法经统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切实履行服务业部门统计职责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行业特点,科学界定行业限额标准,把目前大量交叉于第一、二产业中的服务业活动分离出来,促进部门统计尽快由系统内向全行业统计转变。要认真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全面地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各种资料,尤其是环保、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交通、信息、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旅游、地税、国税、海关、通信管理、邮政、人民银行、保险、证券、徐州火车站、徐州观音机场等重点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落实专职或兼职服务业统计人员,主动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统计资料。
  三、加强对能源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
  能源和服务业统计调查面广量大、任务重、难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能源和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保障各项统计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地编制、财政等部门要予以支持,落实好与任务相匹配的人员、经费、办公设施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完善统计规章制度,规范统计工作流程,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要积极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本部门和单位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对所属基层调查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在负责能源和服务业综合统计的处室和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告知市统计局,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市统计局要充分发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职能,牵头建立能源和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全市能源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要加强和整合各级统计部门内部统计力量,建立与各部门、单位能源、服务业统计对接的协调机制。要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能源、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进步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问题较多、没有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有计划地组织好部门统计人员和基层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其准确掌握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调查工作有效开展。要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争取调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要整顿规范统计行规,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认真查处瞒报、漏报、虚报、甚至不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等调查对象的稽查,提高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