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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的通知


  (三)2008年9月-11月,开展达标检查。在施工企业及在建项目自行评价、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监人员,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进行评价、评定。省属企业省建设厅组织实施,州市属企业由州市建设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检查程序

  (一)根据公布的“合格”、“基本合格”等级企业名单,对施工企业逐一进行评价。评价结论达到对应等级的,根据企业提供的在建项目一栏表和各地项目备案情况,按企业资质等级核对“优良”率比例,随机抽取1个“合格”、1个“优良”项目进行检查评定。抽检的项目达到对应标准,给予通过。

  (二)评价结论达到对应等级,但抽检的项目达不到对应标准,对项目下达整改指令,责令限期整改并复查,同时增加2个抽检项目。经复查和增加抽检的项目均达到对应标准,给予通过。

  (三)评价结论达不到对应等级的,由实施评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临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下达整改指令,指明存在的问题,责成限期整改并复查。经复查达到对应等级,抽检的项目达到对应标准,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给予通过。抽检的项目达不到对应标准,按上述情况处理。

  经复查仍达不到对应等级,抽检的项目达不到对应标准,企业又拒不整改的,由州市建设局统一将评价、评定结论及处罚建议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视情节实施包括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四)凡抽检的项目违反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实施检查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形严重、拒不整改的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报省建设厅实施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达标检查工作。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提高施工企业本质安全生产素质,促进施工企业不断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途径。本次达标检查,既是对施工企业近年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成效的检验,也是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水平以及是否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综合评价,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切实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完善自我约束并不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律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为此,各地、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开展好本次达标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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