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的通知
(云建建〔2008〕237号)
各州、市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和《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云建建〔2006〕151号)的安排部署,2008年是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第一阶段目标达标年。为开展好达标检查工作,促使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08年底前,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达标目标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进行评价,特级、一级企业全部达到“合格”等级,二级企业70%以上、三级企业50%以上达到“合格”等级,其余达到“基本合格”等级。
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除全部达到“合格”标准外,特级企业的施工现场“优良”率要达到90%;一级企业的施工现场“优良”率要达到70%;二级企业的施工现场“优良”率要达到50%;三级企业的施工现场“优良”率要达到30%。
二、工作步骤
(一)2008年5月20日前,公布“合格”、“基本合格”等级企业名单。其中州市属二级企业的70%、三级企业的50%“合格”等级企业名单由州市建设局确定,连同“基本合格” 等级企业名单于5月15日前上报省建设厅安监站统一公布。
(二)2008年5月-8月,施工企业按照《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逐条对照检查、自行评价。存在差距的自行进行整改,并准备好完整的受检资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对在建项目施工现场逐项对照检查、自行评定。存在差距的、尤其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认真全面整改,并准备好完整的受检资料。同时准备在建项目一栏表,并注明“合格”、“优良”项目及“优良”率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