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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政府分担,实行预算管理。市以上财政对惠民县、阳信县补助90%,对滨城区、无棣县、沾化县补助85%,对博兴县、滨州经济开发区补助80%,对邹平县补助60%,其余部分由县级负担。
  四、参保缴费
  中小学阶段学生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按个人缴费标准代收医疗保险费;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政府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到指定的银行缴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搞好登记信息的审核、确认、录入工作。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统一颁发社会保障卡。
  城镇居民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每年第四季度为下一医疗保险年度申报缴费期。城镇居民应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登记参保,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申报缴费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对符合参保条件未按规定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以后参保或续保时须补缴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或中断缴费期间拖欠的医疗保险费。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城镇居民从业后,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大病医疗,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
  (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3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成年居民3万元,未成年居民5万元。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000元。
  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满3年,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提高5个百分点。
  (二)参保人员经确认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4种规定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住院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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