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八日
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包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学校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
(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四)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二、统筹层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服务管理执行统一标准、统一网络、统一经办服务流程。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制度,各县(区)按上年保险费收入的15%上解市级调剂金。对完成基金征缴计划和上解任务县(区)的收支缺口资金,由市予以调剂解决;对未完成基金征缴计划和上解任务县(区)的收支缺口资金,由县(区)自行筹资解决。
三、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成年居民(指一般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一般城镇居民政府补助60元,个人缴纳170元;老年城镇居民政府补助100元,个人缴纳13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助200元,个人缴纳30元。
(二)未成年居民(指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补助40元,个人缴纳5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助70元,个人缴纳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