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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3.制定出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等行政、技术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调整充实“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养护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各县(区)农改领导小组要制定相关办法,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管理养护工作扎实推进。要加大超限超载治理力度,坚决杜绝超限超载车辆绕行农村公路;依法严厉打击毁坏、破坏农村公路的犯罪行为。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办法、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意义,使业务人员熟知管理养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人民群众普遍了解养护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机构,层层落实责任。按照有关要求,市、县交通主管部门都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共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为确保工程质量,滨州市交通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各县(区)也要设立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工作中,要严格政策要求,严格控制人员,所需人员一律从现有内部人员中调剂解决;村级养护人员实行聘用制,并给予适当补贴。
  (三)多方筹集资金,完善管理制度。我市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作面临双重压力,一是建设任务重,二是养护任务艰巨。因此,要在继续贯彻落实好《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农村改造工程的意见》(滨政发〔2003〕86号)精神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市、县(区)两级政府在统筹本级财政预算时,要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国家和省农村公路专项补助资金、市县财政资金和能够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三小”车辆养路费足额到位后,资金缺口仍然很大,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采取市场运作等办法,搞好路域路权经营,用好“一事一议”政策,多方筹集养护资金,积极探索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好办法、好经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市交通局、财政局统一管理省、市补助资金和“三小”车辆养路费,各县(区)交通局、财政局负责管理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市、县、乡分别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交通、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交通局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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