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财政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和有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参考有关国有资产绩效考评的规定,结合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尽快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绩效考评办法。建立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费安排、资产配置、国有文化资产经营者的收入分配挂钩。改进和完善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领导人任期审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制。
40.在加强资产管理、搞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依次冲减国有权益及国有资本金。
41.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转制为企业的发行单位,改企转制时可结合资产评估,对其库存积压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
五、土地扶持政策
42.依法简化文化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新建城区、居民居住小区、各类园区的规划中。
43.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批准用地的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
44.对非盈利性公共文化(含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文物保护设施、文化馆、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用地,按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9号令公布的《划拨用地目录》,执行划拨方式。盈利性的文化娱乐设施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土资源部〔2002〕第11号令),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市级大型文化设施,按照总体规划的布局确保建设用地。在旧村改造和新区建设中按国家有关规范保证文化设施建设用地。
45.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房产等建筑物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开发土地取得的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给予积极支持。
46.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原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凡属于保留国有独资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用地的,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凡属于转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改企转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文化产业项目开发,除经营性用地外,可依法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