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我市企业不受资金限制,均可冠“滨州”字样。凡是从事对外文化交流的文化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国际”字样。注册资金在200万人民币以上或有特殊需要的文化企业,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山东”行政区划。
34.定期编制和发布依据《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及《滨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认定的文化产业著名商标名录,保护和推广滨州市文化产业知名商标;鼓励文化产业争创山东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35.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注册为企业法人,注销原有事业法人。
36.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初装费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有线广电网络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除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外,文化企业可根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法定程序,报市物价部门审批后确定报刊、书籍、演出、音像制品及其他文化经营服务项目价格。
四、资产管理和经营政策
37.财政部门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文化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宣传业务的指导工作,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比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中涉及的重大资产变动等)的审查把关。财政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
3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资产变动事项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文化企业开展投融资活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工作,评估结果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或进行合规性审核;变更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股权,改变国有资产使用方向等事项,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凡涉及前述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须报经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