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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14.对各地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已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单位或各类文化企业,通过政府招标方式承担的公益性任务,财政视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15.文化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
  16.对文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7.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可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18.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公益文化事业。纳税人发生的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投资和融资政策
  19.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逐步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机制。积极设立各级文化基金,拓宽基金来源渠道,通过吸纳境内外组织与个人捐赠、赞助,文化税收返还等措施,不断扩大基金规模。
  20.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
  21.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享受《关于印发〈滨州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滨政发〔2002〕60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2.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执行。
  23.积极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对外资投资领域,按《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执行。
  24.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文化企业的改制。
  25.通过股份制改造已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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