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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6.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可享受信息服务业有关优惠政策。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7.对从事动漫画、网络游戏开发等政府鼓励发展行业的企业,落实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资助。
  8.对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9.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10.支持文化企业加快科技进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文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市县(区)及县(区)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部分出版物,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12.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区)及县(区)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3.对市委机关报,大中小学教科书和专为少年儿童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三农”图书,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及相关电子出版物,县(区)及县(区)以下各类企业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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