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第九次党代会、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滨州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以下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起,市政府统筹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后逐年增加。主要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创新,支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园区、特色文化街的发展,支持具有示范导向性文化产业项目的开发。
2.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转变财政投入方式,按文化单位不同性质,逐步采取贴息和事业补助等方式,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方式。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保障经费供给,对经营性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采取过渡期财政补助方式,逐步推向市场。
3.2008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4.单一发展文化产业,或以文化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的,一律视作文化企业。
5.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