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工银瑞信基金公司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函》的复函
(津劳社局函〔2008〕15号)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工银瑞信基金公司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函》(工银瑞信发〔2007〕22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核实,你公司具备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资格。望你公司按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及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职责。履行职责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