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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民营企业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设置财务账薄情况。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会计核算账簿,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是否真实、合法;
  (四)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情况。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收;
  (五)缴纳各项非税收入情况。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基金等非税收入;
  (六)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三乱”行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有无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等行为;
  (七)信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按照合法性、效益性和信用原则取得和使用贷款,并按期偿还;是否存在违规担保、抵押、使用问题,是否存在故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违规行为;
  (八)财政专项资金取得、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套取、挪用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等问题,对占有国有资产的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九)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内容。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保全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可检查与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等资料,现场勘察实物,就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应依法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民营企业审计情况,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结果可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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