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民营企业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7〕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民营企业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6日第8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滨州市民营企业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
审计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民营企业的审计监督应按照《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的规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审计监督,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条 审计机关经调查研究,提出年度民营企业审计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审计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经济组织。
第二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民营企业审计监督要坚持“一审二帮三促”原则,严肃查处影响企业发展的“三乱”行为。要立足于审计,着眼于帮促,服务企业发展,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第六条 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监督检查及时反映和揭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帮助查找原因,研究整改措施,督促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审计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