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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地方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周期因粮食品种而确定,小麦轮换周期暂定为四年。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按照先入先出、保证质量、高抛低吸、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地方储备粮的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轮换价格、购销对象等,按市场化方式对储备粮推陈出新。
  第二十三条 轮换发生的价差损益,由承储企业自负。轮换发生的盈利,主要用于改善粮食的保管及用作今后轮换的风险准备。因政府明确指定轮换单位、时间、价格批次所产生的价差和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而形成的价差,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四条 轮换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确认的轮换数量及时拨付。轮换费用标准为每吨每轮换期80元。轮换费用包括轮换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

第五章 动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大部分县(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紧急状态下下达动用县(区)人民政府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的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八条 经政府批准动用和抛售地方储备粮,发生的差价支出由同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发生的差价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账户,补充粮食风险基金规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履行合同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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