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7〕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6日第8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本市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本市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地方储备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区)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同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负责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规定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全市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