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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天津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努力落实市委九届三次全会提出的“毫不动摇地改善民计民生”的要求,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体的生产生活问题。决定自本月十五日开始,在全市组织开展面向十类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月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帮你就业,我们真情相助”。
  二、活动时间
  2008年1月15日至2月15日。
  三、援助范围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下列人员,均作为就业援助月帮扶对象。
  (一)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未实现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成员。
  (二)单亲家庭人员: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三)4050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低保家庭人员:享受城镇低保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五)长期失业者:持续寻找工作超过一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六)失去双亲的人员:失去父母、年龄25周岁以下、未婚的新成长劳动力。
  (七)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八)残疾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级《残疾证》的人员。
  (九)刑释解教人员: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
  (十)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转业志愿兵(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役军人中仍未就业的人员。
  四、就业援助内容
  援助月期间,重点开展四项援助活动。
  (一)岗位援助。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和适应困难群体的就业岗位,安置零就业、单亲等家庭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政策援助。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落实积极就业政策,对安置在公益岗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补贴。零就业家庭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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