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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工作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13号)


7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建立企业工资共决机制,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范围,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加强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和统计分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劳动者提出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合法要求,企业不得拒绝。对工资分配、福利待遇、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以及休息休假等问题,企业应与职工集体协商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在工资集体协议或集体合同中明确约定。
  企业与职工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后,要填报《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见附表,以下称《审查意见书》,可从天津劳动保障网下载)。《审查意见书》中的上年度职工人数、劳动报酬和实现利税等数据,要依据企业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据实填报;本年度相关数据,要按照工资集体协议和财务预算填报。《审查意见书》由企业征求职工方代表意见后,加盖企业公章,在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二、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无论是首次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还是续签的企业,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协商。要督促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把职工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收入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对企业不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或部分履行的,应当要求企业一方提出书面落实措施,确保协议的履行。
  三、加强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9号令和我市相关文件的要求,严格审核工资集体协议和《审查意见书》,确保各项目填报完整、准确。对审查同意的,加盖工资集体协议审查专用章,并及时将《审查意见书》相关内容录入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对协议有效期满的信息,要及时进行批量注销,确保数据完整、有效。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服务与协调。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为企业和劳动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及时有效的政策和信息服务,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工资集体协商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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