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实施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户数不低于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的20%,督查重点是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案。
第二十条 对违反特殊工时工作制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问题严重的应撤销该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岗位资格或整体资格,并将《撤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通知书》于十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同时提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整改合格后可重新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企业法人依法终止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等情况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注销该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整体资格,并将《注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通知书》于十日内送达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认真保管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的相关材料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以便随时查阅。需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企业在津分支机构的法人授权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工会意见或职工联名意见;
(四)《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
(五)《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送达回证》;
(七)座谈会签到名单及会议记录;
(八)其他。
第二十三条 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过程中发生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变更、需要延期许可、撤销行政许可、注销行政许可等情形的,《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撤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通知书》、《注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通知书》等文书材料按照时间顺序一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4]202号)和《关于明确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权限的通知》(津劳局[2005]26号),自本通知实施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