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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要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实地审查时,应当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重点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车间和岗位进行现场勘察,并随访不同的岗位,了解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审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班组的考勤,查看工时实际使用情况。同时,按照适当比例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进行座谈,征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座谈会要制作签到名单及会议记录,座谈人员签名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于十日内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于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出现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周期及人数变化时,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变更申请,报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书》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及用人单位工会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的变更申请后,经实地审查,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或《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于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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