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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并按规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第七条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下列分工负责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连锁经营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津设立分支机构的工时审批;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坐落在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工时审批;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授权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坐落在其行政区域内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的用人单位工时审批工作;
  (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有权对其审批结果进行更正、撤销。
  第八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对申请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批。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重点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或职代会决议。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企业在津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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