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完善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责任人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基层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二)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和志愿者等,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居 (村)委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做好应急队伍组建工作。要对基层应急队伍进行教育和培训,加强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的装备,严明纪律,强化协调联动,做到平时防范各类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集结到位,开展先期处置。
(三)加强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贵州省“十一五”期间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有关要求,加强基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乡镇要搞好村镇规划,合理避让隐患区域,加强抗御突发事件的基础设备、设施及避难场所建设;加强公用卫生设备设施建设,防止农村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城市社区要严格功能分区,特别是城中村、人口密集场所和工业区等高风险地区,要加强消防、避难场所、医疗卫生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要求配备应急器材;电信、天然气、自来水、电力、市政等主管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公共设施抗灾和快速恢复能力建设,做好日常管理和巡查;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有条件的社区,可布局一批电子监控设备,实现信息、图像的快速采集和处理。学校要结合隐患排查整改,重点做好教室、宿舍、集体活动场所等建筑、设施的安全加固工作,有针对性地储备应急物资装备。
六、应急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源配置、政策措施和保障条件的统筹管理,全面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工作,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类应急资源,明确应急管理各个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实行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各地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将应急管理纳入各地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二)建立应急管理投入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将应急管理费用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给予优先安排和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应急平台建设及维护、应急预案演练、干部教育培训、科普宣教、物资储备与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风险隐患排查、办公室规范化建设等应急管理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