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当地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要确保普查所必需的各项开支按时拨付到位,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凡在滨州境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各级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滨州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滨州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韩奎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杨光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朱兴新(市统计局局长)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