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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城乡劳动力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城乡劳动力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3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市劳动力就失业情况,切实加强劳动力资源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第28号令)的要求,建立、完善城乡劳动力统计调查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就业形势和就业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就业统计制度,调查周期长,数据质量差,调查方法和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难以准确反映城乡就业总量和城镇失业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因此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及时准确地反映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调查时间安排
  每年定期开展两次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时间安排为:
  第一次调查:6-7月份;
  第二次调查:11月-12月份;
  非定期调查可根据需要随时安排。
  (二)调查方式
  1.抽样调查;
  2.普查;
  3.典型调查;
  4.重点调查。
  (三)调查对象
  1.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失地农民;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四)调查内容及经费来源
  劳动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就业愿望、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具体调查内容另行制定。
  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再就业资金列支。
  (五)调查形式
  组织劳动保障协管员以问卷形式入户调查。
  (六)调查工作的组织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推动全市劳动力调查工作,制定调查实施方案和组织调查员培训,汇总分析全市劳动力调查统计结果。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调查工作的组织,汇总分析本区(县)抽样调查统计结果;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街镇劳动力调查工作的组织、指导,汇总分析本街(镇)抽样调查统计结果。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组织劳动保障协管员做好入户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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