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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

  (二)进一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我省化学需氧量的90%以上来源于生活源,要确保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必须加快建设和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各地区要迅速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2007年未按计划建成投运的金阳、白云、赤水、茅台、都匀、铜仁污水处理厂要保证在 2008年上半年前建成投运;小河二期、安顺、平坝等15个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在2008年内建成投运;开阳、六枝、镇宁等28个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在2008年内开工建设;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内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运行负荷。同时,尽快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全省城镇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长江三峡水库上游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0.8元/吨,其他城镇为0.6-0.8元/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积极争取国债专项资金和中央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资金支持,落实并用好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各地要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通过向银行贷款和征收污水处理费等方式,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同时,加大市场融资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千方百计确保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年度建设计划。
  (三)加快调整优化工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定,坚决防止以招商引资、产业转移等形式新增落后生产能力。继续关停电力、钢铁、建材、焦炭、化工、造纸、食品等行业的一批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
  (四)加强统计和监测工作。各地要按照《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污染减排的统计、监测工作,将新增量与GDP和能耗指标挂钩,减排量与工程措施、结构调整和管理手段挂钩,将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测与减排数据核算挂钩。建立和完善减排工作的现场核查、季度调度、数据直报、计划备案、信息审核、预警、统计、监测等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贵阳电监办等单位签订的《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已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分解到年度,并提出了年度具体目标和要求。各市(州、地)要尽快完成辖区内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县 (市、区)和排污单位,落实到具体污染治理项目,切实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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